电话
150 9493 8208
第八节 消防装置
第三十三条 胶轮车的燃油箱、液压油箱、电池箱、电缆、胶管及其他易着火单元均应合理布置或增加相应的防护装置,避免车辆运行中产生热量而着火。
第三十四条 胶轮车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装置,手提式灭火器应能方便地从胶轮车上取出使用。
第三十五条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胶轮车,一旦车载灭火系统启动,胶轮车应能自动停机(防爆柴油机应能自动熄火)。
车载自动灭火装置、井下矿车发动机舱水基自动灭火装置、汽车车载自动灭火器、水基型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、超细干粉感温自动灭火装置、机械式手动灭火设备、新能源全氟己酮电池仓自动灭火装置被广泛应用于生产、运输油田、煤矿、金矿、铁矿有色金属矿厂的液压式油田压裂车、凿岩台车、掘进机、装载机、挖掘机、矿用卡车、宽体自卸车、无轨胶轮车等矿用车。
随着智能化煤矿的开启,矿用开采、运输设备在越来越自动化的同时,安装设备自动灭火装置也越来越受到矿企的重视,煤矿普遍存在一下消防安全问题:
1、 煤矿通风不行,对设备腐蚀性加剧:一般煤矿在几百米一下,地下水会渗透一部分到矿井,加上地热,运行车辆散热、工作人员的呼吸等,井下空气的温度和湿度都会显著增高,造成不良的气候条件、因此,矿用车辆腐蚀性将会是地表车辆的5—7倍,消防安全隐患加剧。
2、 矿内瓦斯、可燃气体浓度超标。在开采煤炭的过程中,要产生瓦斯和矿尘。瓦斯和煤尘在遇到明火或者电火花的时候会发生爆炸,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,消防安全问题尤为突出。
3、 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现象频发。在开采、运输过程中,对运输车辆的维护工作不到位,甚至在发动机冷却液缺少的情况下继续持续工作,车辆自燃概率增加。
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
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
**章 总则
**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(以下简称胶轮车)的准入、选型、使用、维护、检修、检测检验和监督管理,保证煤矿安全生产,根据**相关标准和规定,结合山西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安全管理。
第三条 本规定的制定主要依据《煤矿安全规程》、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(试行)》、AQ 1064-2008《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》、MT/T 989-2006《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》、MT 990-2006《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》、GB 50533-2009《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》、GB 50415-2017《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》、GB 50416-2017《煤矿井下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》、AQ/T 1055-2018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》等有关规程、规范和标准。
第二章 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
**节 基本要求
第四条 胶轮车必须具有“两证一标志”:产品出厂合格证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。
第五条 严禁使用**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胶轮车;严禁非防爆、失去防爆性能等不符合要求的胶轮车入井。
第六条 禁止新选用、采购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,在用的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**规定控制期后禁止使用
…………
上一篇:车辆自动灭火系统专业定制
下一篇:煤矿用工程车辆自动灭火系统
地址:山东省潍坊市昌乐朱刘工业园区
Copyright © 2016-2025 山东中道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:鲁ICP备19051920号 sitemap.xml